半年轉移資金超4億 11人獲刑
近日,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資金流水超4億元的電信網絡新型犯罪獲法院判決,黃某某、謝某某等11名被告人因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被法院依法判處五年四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4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。
經查,2020年9月,被告人黃某某、謝某某等人從福建竄至攀枝花市東區,租賃隱蔽出租房屋為作案地點,專門使用多張銀行卡為上游電信網絡詐騙、網絡賭博等犯罪分子頻繁劃轉非法資金。黃某某等7名主犯為骨干,招募多名團伙成員不分晝夜輪流作案,在較低的作案成本和巨大的利益驅使下,短短6個月劃轉非法資金高達4億余元,非法獲利200余萬元。
案發后,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堅持依法全方位從嚴從快打擊,派出第一檢察部檢察官主動作為,認真開展工作,確保案件質效。針對電信網絡新型犯罪特點,該院提前研究制定介入方案,與公安機關密切協作,全程跟進偵查開展情況。根據證據要求,對取證方向、證據形式、證明標準、證據間相互印證關系等提出建議,分析研判案件事實,對適用法律的情況提出參考意見,特別提出,充分利用反詐平臺資源對數億資金進行溯源,以利于認定“經查證屬實”的資金,進而查明犯罪構成要件要素。
在該案的審查過程中,承辦檢察官準確甄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,結合認罪認罰態度和悔罪表現,對于從犯、參與時間短、領取報酬少、情節較輕的被告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,及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,并注重對被告人釋法說理,積極開展追贓挽損,體現辦案溫度的同時最大限度挽回群眾財產損失。
?。▌④?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唐萬貴)
編輯:鄭文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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